哈尔滨工程大学校园环境综合管理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19-09-05  浏览次数:390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校园环境综合管理,优化、美化育人环境,根据学校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校园环境综合管理”是指涉及校园环境、楼宇管理、治安秩序、交通秩序等方面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用于对校园内的所有单位及个人的管理。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后勤基建处、安全保卫处是校园环境综合管理的归口责任部门,负责审批校园环境综合管理相关事项,确保校园环境综合管理相关规定得到贯彻落实。

第五条  各处级单位负责教育和督导本单位师生员工遵守学校校园环境综合管理规定,确保校园环境综合管理相关规定在本单位范围内得到贯彻落实。各处级单位对本单位所辖的房产、设施等日常使用管理承担主体责任。

第六条  后勤基建处负责清扫保洁、绿化美化和冬季清冰雪等校园环境管理工作;负责学校公共卫生、垃圾分类和环境保护工作;负责楼宇内外标识物、公共设备安装和各类用房维修改造等楼宇管理工作;负责对外委托社会化物业服务、委托后勤集团物业服务以及其它委托服务项目的日常管理工作;负责办理校园内各类工程开工审批手续和文明施工管理工作。

第七条 安全保卫处负责制订和完善校园治安秩序、交通秩序管理的各类相关制度规定;负责校园治安巡逻、治安防范和校园周边治安环境综合治理工作;负责校门及校园交通安全、车辆停放等交通秩序管理工作;负责外来务工人员和暂住人口的管理工作;负责各类室外场地活动的审批管理工作。

第三章  校园环境综合管理

第八条 严禁私建滥建各类临时建筑及设施,严禁挖窖种菜等破坏绿地行为,严禁在楼宇、绿地、道路等公共区域堆放各类物品和杂物。

第九条 严禁高空抛物、随地吐痰便溺、乱扔乱倒杂物、焚烧垃圾以及其他任何破坏校园公共环境卫生的行为。

第十条 严禁乱贴、乱写、乱挂、乱画等行为。楼宇外悬挂条幅、摆放展板、张贴海报、电子屏发布信息等须按职责分工分别经校团委、党委宣传部、后勤基建处审批同意后方可进行。各单位举办的会议活动、考试工作等所需室内的会标、海报、展板等由所在分党委(党总支)或处级单位审批执行。

第十一条  严禁私自毁树、移树行为,确因实际需要移树的,须严格履行园林报批手续。绿化管理部门要及时清理死树、枯树和栽植遗留的残土、树叶等,保持校园园林绿地的美观清洁。

第十二条 严禁各类破坏自然环境的行为,严格执行废气、废水、废渣“三废”排放标准,控制污染,减少噪音。

第十三条 学校按照有害垃圾、餐厨垃圾、可回收物、其他垃圾四种类别进行生活垃圾分类。施工产生的建筑垃圾、绿化垃圾、医疗垃圾以及实验室危险废弃物垃圾等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置,严禁混入生活垃圾投放。

第十四条 冬季清冰雪工作做到“以雪为令,雪停即扫”,确保校园交通顺畅。各处级单位要认真落实“清冰雪门前三包”责任制。

第十五条 各类新建、改建、扩建、维修、绿化、通信及其附属配套设施建设等工程项目开工须按职责分工分别经后勤基建处、安全保卫处、信息化处、后勤集团等部门审批后方可开工。

(一)施工现场必须做到文明施工,现场环境保护按照国家和省市建筑施工安全要求进行,文明施工情况作为工程竣工验收的重要依据。

(二)施工过程中发生破坏校园环境卫生、损坏绿地树木和公共设施等情况,须按修复或赔偿所发生的实际费用进行赔偿,或从工程款中扣除。

(三)对未办理开工审批手续的项目责令立即停工,办理开工手续后方可复工。

第四章  楼宇综合管理

第十六条  楼宇各类标牌、牌匾、平面图、宣传橱窗、广告栏等均由后勤基建处统一制作和安装。楼宇正门外墙体原则上只悬挂各院系和独立楼宇的实验室名称标牌。

学校新建楼宇、统一大规模调整搬迁楼宇的各类标牌,以及楼宇内各类指示、警示标识,公共区域(公用教室、教师休息室、卫生间等)标牌的制作和安装由后勤基建处负责。各单位所使用房屋,以及内部机构调整、搬迁,新分配房屋标牌的更新、补充、迁移等由各用房单位负责。标牌的制作和安装可由各用房单位按照本办法的要求和统一规范自行实施,也可委托后勤基建处实施,所需费用由各用房单位自行支付。

第十七条  楼宇内公共区域原则上不安装立体字、浮雕墙、形象墙、展示板等,因工作需要安装由后勤基建处审批。

第十八条  楼宇内公共区域摆放的落地镜架、地球仪、花盆(瓶)以及各类临时性宣传展板等由楼宇物业服务部门负责日常管理。

第十九条 楼宇内各类办公用房原则上不准铺装室内地板,如有特殊需求须购置、铺装室内地板的,须报后勤基建处审批。

第二十条  楼宇内安装空调机、ATM机、银行服务机、一卡通圈存机、自动售货机、公共饮水机、快递柜、电子屏等公共设备的安装由后勤基建处审批(涉及商业经营类项目,经后勤基建处审批后,由后勤集团负责商务谈判、合同签订、费用收缴及运营管理)。安装原则如下:

(一)公共设备的安装不得破坏学校主体建筑风格,不得影响楼宇整体布局,不得影响楼宇整体美观和历史文物观瞻。

(二)须同步安装电表水表等计量装置,电表费、水表费、安装费、配套电源及管线路施工等相关费用均由安装单位自行承担。

(三)学校对未经审批安装的公共设备进行拆除,对安装单位进行处罚并责其恢复由此造成的破坏。

第二十一条 为保持楼宇良好秩序,各单位和个人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凭有效证件进出楼宇,外来人员须在门卫处登记。携带物品出楼须主动向门卫交验单位证明并履行登记手续。

(二)严禁在楼梯、走廊等公共区域和防火通道摆放物品,堆放杂物。

(三)自行车、三轮车、电瓶车等交通工具原则上不得进入楼内。

(四)未经审批,严禁在楼内进行经营性活动。

(五)楼内夜间加班人员应服从物业服务部门的管理。

(六)公共场所严禁吸烟,设置禁烟和举报投诉电话12320标识,不摆放烟草制品、烟缸等烟具。

(七)楼宇物业服务部门做好楼宇门前车辆与非机动车辆有序停放的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 定期开展春、秋两季爱国卫生工作;定期组织对教学楼、办公楼、实验楼、图书馆、体育场馆、学生宿舍、食堂等场所进行公共卫生检查。

第二十三条 楼宇管理部门应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制定相应的工作标准和考核办法。楼宇物业服务部门应制定应急安全管理运行机制和事故应急处理预案,做好安全检查与日常运行维护管理工作,公开服务标准和服务监督联系电话。

第二十四条 各处级单位负责所驻楼宇物业服务监管工作,承担所驻楼宇及周边废弃物、违章建筑物等乱堆乱放、私建滥建等行为的监督管理职责,有责任按照学校部署对楼宇及周边进行清理。

第五章  校园秩序综合管理

第二十五条 安全保卫部门实行24小时治安巡逻,协调各种矛盾冲突,及时化解矛盾纠纷,处理好各种治安事件。

第二十六条 加强校园内各类流动商贩、无照经营摊点等管理工作。

第二十七条 加强对校园内外来务工人员和暂住人口的管理,做好登记、审查等工作。

第二十八条 科学合理规划校区内的道路交通,保持交通畅通。定期开展交通安全教育。校区车辆注意避让行人,行驶不超过30公里/小时。校园内严禁车辆乱停乱放、练车和各种车辆非法营运。

第二十九条 校园内严禁捕鸟、钓鱼、养殖家畜家禽、攀枝折花、采摘果实、损坏树木、践踏草坪,严禁携带宠物进校园等行为。

第六章  检查、监督与处罚

第三十条 后勤基建处、安全保卫处负责履行校园巡查职责,对各类违规行为和未经审批事项进行处罚,对各类私建滥建行为进行取缔,加强违章和不按指定地点停放车辆的管理和处罚等;负责与政府执法部门的沟通联络,积极开展校园综合治理工作。

第三十一条  各处级单位要加强领导,分工负责,层层落实,切实做好校园环境综合管理工作,保证本办法的顺利实施。

第三十二条  校园内所有单位和个人均具有维护良好校园秩序的责任和义务,并对各类破坏校园环境综合管理的行为进行监督和制止。

第三十三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出现破坏校园环境综合管理的行为,学校将追究单位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视破坏程度、责任大小分别给予通报批评或行政处分,并处以扣发岗位津贴等经济处罚。

第七章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与上级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按上级规定执行。学校以往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后勤基建处、安全保卫处负责解释,《哈尔滨工程大学校园综合管理实施办法》(校字〔20178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