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工程大学 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17-05-02  浏览次数:1175

 哈尔滨工程大学

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办法(试行)

校财字〔200515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规范基本建设投资行为,加强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和监督,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包括当年已安排基本建设投资以及当年虽未安排投资但有在建工程、停缓建工程和资产已交付使用但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建设项目。

第三条 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依法筹集和使用建设资金;做好基本建设资金的预算编制、执行和监督工作,严格控制建设成本,减少资金损失和浪费,提高投资效益。

第四条 学校财务处是学校基本建设财务管理主管部门,负责对基本建设财务活动实施管理和监督。财务处指定专人负责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工作,严格按照批准的概预算建设内容,做好账务设置和账务管理,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对基本建设活动中的材料、设备采购、存货、各项财产物资做好原始记录;及时掌握工程进度,定期进行财产物资清查;按规定向上级有关部门报送基建财务报表。

第二章 计划及预算管理

第五条 学校的基本建设项目均为非经营性项目,资金来源分为财政拨款、学校自筹和其它渠道。

第六条 学校的基本建设项目应根据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基本建设计划、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简称可研报告,下同)或初步设计的批复安排使用资金。

第七条 学校发展计划处负责将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基本建设项目的可研报告或初步设计抄送财务处。财务处按可研报告或初步设计的要求和建设内容进行财务管理与核算。

第八条 学校财务处应严格按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学校年度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和学校计划管理部门下达的学校年度基本建设投资执行计划进行财务管理与核算,杜绝无计划、超计划、无资金来源的项目投资。特殊情况下,项目计划需在正式下达前提前执行的,应由项目执行单位提出申请,经学校计划管理部门同意并报分管校长及主管财务工作的校领导批准后,由财务处处长提出具体实施意见后执行。

第九条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根据建设需要,确需对建设项目的建设内容进行调整的,应按规定程序及时办理报批手续。财务处依据相关部门签批后的项目建设内容变更通知进行财务管理与核算。

第三章 支出管理

第十条 基本建设项目投资按照投资额的构成分为建筑安装工程投资、设备工器具投资和其他投资3部分。建设项目的各部分投资经费按学校基建投资计划管理的有关规定,由各分管部门负责审批管理。财务处依据合同和项目建设单位填写的经各分管部门审核批准的经费付款审批单及有关财务规章制度审核付款。经费付款额度的审批权限按《哈尔滨工程大学经费支出审批管理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基本建设项目所签订的合同,需在财务处登记备案。财务处依据登记备案的合同条款办理付款。

第十二条 基本建设经费支出包括建筑安装工程投资支出、设备投资支出、待摊投资支出和其他投资支出。

第十三条 建筑安装工程投资支出简称建安投资,是指按项目概算内容发生的建筑工程和安装工程的实际成本,包括:土建、水暖、电气、安装、差价、自购材料(用于工程零星购买的材料)、构筑物(雕塑、纪念碑等本身价值)、附属设施(列入建筑工程预算内的暖气、卫生、通风、照明、煤气、通讯、通水、输电线路等设备价值)等,以此进行明细核算。其中,不包括被安装设备本身的价值以及按照合同规定支付给施工企业的预付备料款和预付工程款。

由项目承建单位自行购入的用于建设项目的零星材料、构筑物和附属设施,需填写物资验收单,财务处加盖“待基建项目竣工后统一转固”章后方可报销;购入的构筑物、附属设施需进行土建、水暖及电气等施工的,应进行工程决算。

第十四条 设备投资支出是指按照项目概算内容购入的各种设备的实际成本,包括需要安装设备、不需要安装设备和为生产准备的未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工具、器具的实际成本。

需要安装设备是指购入后必须经过施工过程,将其整体或若干部位装配起来,安装在基座上或建筑物支架上才能使用的设备。不需要安装设备是指不必固定在一定位置或支架上就可以使用的各种设备。

第十五条 设备包括外购设备和非标自制设备。

外购设备是指在国内外购置的设备及与外单位签订合同制作的非标设备。在国内购买的设备,其价值包括买价、运杂费及采购保管费;在国外购买的设备,其价值包括买价、国外运杂费(运费、保险费、关税、增值税、银行手续费)、国内运杂费及采购保管费;外单位制作的非标设备,其价值为签订的合同价。

非标自制设备是指各承建单位通过购买元器件等进行研制后形成的设备。设备的价值按元器件的价值和人工费等附加费用计算。

第十六条 学科建设和条件保障建设项目购入的设备,应按发生的相关费用合计填制固定资产验收单,然后办理报账手续。

财务处和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应定期核对学科建设项目和条件保障建设项目购入的设备情况,核对无误后统一转增学校固定资产价值(项目竣工交付时不再转增学校固定资产价值)。

基本办学条件项目购入的设备,应填制物资验收单和固定资产验收单,然后办理报账手续。物资验收单附报销凭证后并加盖“待基建项目竣工后统一转固”章;固定资产验收单记账联于项目交付使用时作为“交付使用资产明细表”的附件增加学校固定资产价值。

第十七条  待摊投资支出是指按项目概算内容发生的按照规定应当分摊计入交付使用资产价值的各项费用支出,包括:建设单位管理费、土地征用及迁移补偿费、土地复垦及补偿费、勘察设计费、研究试验费、可行性研究费、临时设施费、设备检验费、负荷联合试运转费、合同公证及工程质量监理费、(贷款)项目评估费、国外借款手续费及承诺费、社会中介机构审计(查)费、招投标费、经济合同仲裁费、诉讼费、律师代理费、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车船使用税、汇兑损益、报废工程损失、坏账损失、借款利息、固定资产损失、器材处理亏损、设备盘亏及毁损、调整器材调拨价格折价、企业债券发行费用、航道维护费、航标设施费、航测费、其他待摊投资等。

第十八条  学校要严格按照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内容和各种费用的计算标准控制待摊投资支出,不得将非法的收费、摊派等计入待摊投资支出。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管理费是指从项目筹建之日起至办理竣工财务决算之日止发生的管理性质的开支。包括:不在学校开工资的工作人员的工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办公费、差旅交通费、劳动保护费、工具用具使用费、固定资产使用费、零星购置费、招募生产工人费、技术图书资料费、印花税、业务招待费、施工现场津贴、竣工验收费和其他管理性质的开支。

在建设单位管理费中列支的业务招待费支出不得超过建设单位管理费总额的10%。施工现场津贴标准比照差旅费标准执行。

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管理费实行总额控制,分年度据实列支。建设单位管理费的总额控制数以项目投资总概算为基数,按项目投资总概算的不同规模分档计算。

 

 

 

 

建设单位管理费总额控制数费率表

                                         单位:万元

工程总概算

费率(%

1000以下

1.5

1001-5000

1.2

5001-10000

1

10001-50000

0.8

50001-100000

0.5

100001-200000

0.2

200000以上

0.1

特殊情况确需超过上述开支标准的,须事前报有关部门审核批准。

第二十一条 建设项目在建设期间的存款利息收入以及建设项目贷款获得的财政贴息资金收入计入待摊投资,冲减工程成本。

第二十二条 其他投资支出是指按项目概算内容发生的构成基本建设实际支出的房屋购置和基本畜禽、林木等购置、饲养、培育支出以及取得各种无形资产和递延资产发生的支出。包括:房屋购置费、基本畜禽支出、林木支出、办公生活用家具器具购置费、可行性研究固定资产购置费、无形资产、递延资产等内容。

第二十三条  发生单项工程报废,必须经有关部门鉴定。因学校原因造成的单项工程报废,报废单项工程的净损失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作增加建设成本处理,计入待摊投资。因施工单位施工造成的单项工程报废由施工单位承担责任。

第二十四条  学校发生的城市绿化、取消项目可行性研究费、项目报废及其他经财政部门认可的不能形成资产部分的投资,作待核销处理。在上级主管部门批复竣工决算后,冲销相应的资金。形成资产部分的投资,计入交付使用资产价值。

第二十五条  学校为项目配套的专用设施投资,包括专用道路、专用通讯设施、送变电站、地下管道等,产权归属学校的,计入交付使用资产价值;产权不归属学校的,作转出投资处理,冲销相应的资金。

第二十六条  建设项目隶属关系发生变化时,应及时进行财务关系划转,要认真做好各项资产和债权、债务清理交接工作,主要包括各项投资来源、已交付使用的资产、在建工程、结余资金、各项债权和债务等,由划转双方的主管部门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并办理资产、财务划转手续。

第二十七条  学校的建设项目在建设期间发生的各项索赔以及违约金等其他收入,首先用于弥补工程损失,结余部分应上缴学校。

第二十八条  学校应当严格执行工程价款结算的规定,坚持按照规范的工程价款结算程序支付资金,即由施工单位提交的当月工程款支付申请,经工程监理公司审核后开出工程款支付证书,财务处根据工程款支付证书和合同规定支付当月工程款,并按不低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5%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待工程竣工验收满一年后或待工程质保期满,经相关部门审核批准后再进行结算。

第四章  决算管理

第二十九条  财务处在年底结账前应对所有建设项目进行清理,核实基本建设投资支出,清理往来款项,核对账目,做好期末结账工作。

每年1225日之前,项目承建单位应清理所有土建项目的工程合同和应列入项目的各种费用并报财务处。财务处根据发票和审计处审定的建安工程决算列支成本。

第三十条  年度终了,学校要根据年度决算工作要求,及时编报年度基本建设财务决算。上报决算应附有文字说明,总结和分析学校基本建设资金使用情况及项目建设情况。

第三十一条  项目承建单位应随时对已完工的工程项目进行清理,要求施工单位及时编报工程决算并经项目承建单位初审后报送审计处。审计处收到项目承建单位报送的工程决算后,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复审,复审完毕返还项目承建单位。财务处根据发票和审计处审定的工程决算书进行账务处理。

项目承建单位根据实际需要,要求施工单位实施合同以外零星项目或变更原施工合同工程内容的,施工单位应按要求以书面形式就用工数量、单价、材料等向项目承建单位提出变更通知单及施工签证,经项目承建单位按相关程序审批后施工。该类施工签证也需编报工程决算,并由项目承建单位初审后报审计处复审,审计处的复审应在项目概算内进行。

第三十二条  建设项目竣工时,学校有关部门应实事求是地编制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做到编报及时,数字准确,内容完整。

第三十三条  对于建设周期长、建设内容多的建设项目,其部分单项工程竣工并具备交付使用条件的,可分别编制单项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待建设项目全部竣工后编制竣工财务总决算。

建设项目如果存在收尾工程,且收尾工程超过项目投资总概算5%的,不能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

第三十四条  财务处根据有关部门下达的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计通知,编制建设项目的竣工财务决算报告。项目承建单位、发展计划处、基建处、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等相关单位均应提供基建项目的相关资料,配合财务处完成竣工财务决算及其报告的编制工作,并做好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计的准备工作。

第三十五条  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依据,主要包括: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概算调整及其批准文件、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核批准的项目预算;招投标文件(书);历年投资计划;承包合同、工程决算等有关资料;有关的财务核算制度、办法;其他有关资料。

第三十六条  在编制竣工财务决算前,学校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各项清理工作。清理工作主要包括:各项目承建单位对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财务部门进行账务处理及债权、债务的清偿;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对财产物资盘点核实,要做到账账、账证、账实、账表相符。应处理的库存设备、材料以及自用固定资产要公开变价处理,应收、应付款项要及时清理。对于清理出来的结余资金首先用于归还项目贷款。如有结余,30%作为学校留成收入,主要用于项目配套设施建设、职工奖励和工程质量奖,70%按投资来源比例归还投资方。

第三十七条  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两个部分:

(一)  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表

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⒈ 封面;

⒉ 基本建设项目概况表;

⒊ 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表;

⒋ 基本建设项目交付使用资产总表;

⒌ 基本建设项目交付使用资产明细表。

(二)  竣工财务决算说明书

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⒈ 基本建设项目概况;

⒉ 会计账务的处理、财产物资清理及债权债务的清偿情况;

⒊ 基建结余资金等分配情况;

⒋ 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的分析、计算情况;

⒌ 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及决算中存在的问题、建议;

⒍ 决算与概算的差异和原因分析;

⒎ 需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八条  按照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有关规定,建设项目在完成后应办理工程竣工验收交接手续。对办理竣工验收手续的建设项目,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计文件和技术验收要求,办理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办理财产交付使用手续。

在办理验收交接手续前,财务处应根据“建筑安装工程投资”“设备投资”、“待摊投资”和“其他投资”等科目提供的会计核算资料,计算各项交付使用资产的实际成本,编制“交付使用资产明细表”。“交付使用资产明细表”应经交接双方签字。“交付使用资产明细表”一式五份,其中一份由学校作为增加资产的依据,一份由财务处作为交付使用资产核算的依据,一份作为竣工决算的附件,另外两份分别留存移交单位和接收单位。

第五章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校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