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军队转业干部住房保障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7-04-13  浏览次数:923

 

                        后勤基建字〔2016〕9
学校军队转业干部住房保障管理办法
   为平稳衔接军队与地方房改政策,保障军队转业干部享受同等条件学校教工的各项住房待遇,根据《关于印发军队转业干部住房保障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0]62号)、《哈尔滨工程大学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方案》和《哈尔滨工程大学购房、租房补贴发放和购房借款试行办法》(校字〔2005〕1号)的相关规定以及学校的实际情况,现制定哈尔滨工程大学军队转业干部住房保障管理办法。
    一、住房保障
  (一)军队转业干部的住房,主要采取租住学校单身公寓、教工周转公寓等方式解决。
   (二)安置到我校的军队转业干部,本人及配偶无住房且购买商品房资金确有困难的,按照学校教职工公寓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申请入住教工周转公寓,并相应享受租房补贴待遇。
   (三)安置到我校的军队转业干部,本人及配偶仍租住军产住房,不享受租借学校教工周转公寓住房和学校租房补贴等待遇。
二、住房补贴
   (一)符合学校住房补贴领取条件的军队转业干部可申请住房货币化补贴、购房补贴、租房补贴和购房借款。
   (二)安置到我校的军队转业干部的职务职级由学校人事部门认定。其住房面积享受标准对照学校《教职工住房使用面积控制标准》规定执行。
   (三)按照军队房改政策出售的军产住房以及军队转业干部本人及配偶仍租住、尚未退还的军产住房,其军产住房面积均计入本人的住房面积。军产住房是否已退还,需凭军队规定的主管机关出具的证明材料认定。未达到规定住房使用面积标准的或已在部队领取部分住房补贴的军队转业干部可按照学校相关规定申请领取住房货币化差额补贴。
   (四)符合《哈尔滨工程大学购房、租房补贴发放和购房借款试行办法》相关规定的无房军队转业干部,可申请领取购房补贴、租房补贴和购房借款。
    三、已安置到我校的军队转业干部,其军队住房档案材料随本人档案移交至人事部门后,应及时送到学校房产部门管理并建立学校个人住房档案。
四、国家、省市及学校相关文件规定如有变更,本办法将按照新调整的文件执行。
五、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后勤基建处
                           2016年5月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