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勤基建处项目组实施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17-04-10  浏览次数:1086

 

                    后勤基建字〔2016〕2
后勤基建处项目组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做好基建工程建设质量管理,强化质量责任意识,贯彻落实《基建管理权力清单》、《后勤基建处责任追究》等制度,切实做到“凡事有人监督,凡事有人负责”,结合后勤基建处基建工程建设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根据学校基本建设计划,由后勤基建处办公会议研究各工程项目建设任务,成立基建工程项目组(以下简称“项目组”)。
第三条 项目组的成立和调整由处办公会议研究决定。项目组落实到相关科室,与科室职责挂钩,项目组负责人原则上由科室负责人兼任,特殊情况下,由科室负责人提出建议人选,报处办公会议审批;项目组成员由项目组负责人所在科室人员和相关科室人员共同组成。
第四条 项目组按工作职责向处领导和处办公会汇报工作;项目组可跨科室协调工作,复杂问题由处领导协调和落实;项目组工作审批权限按学校《基建管理权力清单》并结合科室工作职责执行。
第五条 项目组工作职责:
1.负责工程建设的前期报建、勘察、设计、监理、采购、工程量清单及控制价编制、施工、结算审核、竣工验收、备案、质保等全过程的沟通协调和组织管理工作;
2.负责工程建设施工阶段的质量、进度、安全及文明施工等管理工作;
3.完成处领导交办的其他有关工作。
第六条 项目组负责人指定项目组成员工作任务和分工;项目组成员在行政上服从于本人所在科室高管的领导,并履行其所在科室相应管理岗位职责;项目组按《后勤基建处责任追究制度》追究责任。
第七条 项目组根据工作需要,负责向后勤基建处专业技术委员会提出议题,专业技术委员会负责对提出的议题进行研究,给出解决方案,项目组负责落实专业技术委员会的决策;专业技术委员会不定期对项目组工作进行检查,项目组对专业技术委员会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进行解答和处理。
第八条 本办法由后勤基建处办公会议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后勤基建处
2016年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