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勤基建处基建工程经济签证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7-04-07  浏览次数:844

 

                          后勤基建字〔2015〕18
后勤基建处基建工程经济签证管理办法
第一条 在学校承建基建工程的承包人,应发包人要求完成合同之外的零星工作或非承包人责任事件发生时,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发包人提出现场经济签证。现场经济签证在实施前,学校基建管理部门(后勤基建处)项目主管科室须及时与审计部门沟通,并会同技术管理科相关负责人共同到现场确认签证事由,保留相关原始记录和影像资料。
第二条 根据签证额度,签认流程如下:
用工在10个工日以内或直接费在1000元(含1000元)以内的签证,由施工单位提出,经后勤基建处项目主管科室专业负责人、项目负责人现场确认,报项目主管科室负责人审批后有效。
用工在11至20个工日或直接费在1000元以上2000元(含2000元)以内的签证,由施工单位提出,经后勤基建处项目主管科室专业负责人、技术管理科室专业负责人现场确认,报项目主管办公室负责人、技术管理办公室负责人、分管处领导审批后有效。
用工在21至50个工日或直接费在2000元以上5000元(含5000元)以内的签证,由施工单位提出,经后勤基建处专业负责人、技术管理科专业负责人、项目主管办公室负责人、技术管理办公室负责人现场确认,报分管处领导、处长审批后有效。
用工超过50个工日或直接费超过5000元的重大经济签证,必须经后勤基建处专题会议讨论决定;总费用超过100000元的签证,须报学校有关部门审批(备案)。
第三条 施工现场经济签证须按照以上四种情况,在签证发生的14个日历天内报至后勤基建处,由后勤基建处、施工单位及监理单位的相关人员在《建设项目经济签证书》上共同签字,并加盖三方单位公章方为有效,其内容方可列入工程决算。对于未在规定时间内上报经济签证书的,不做补签。
第四条 经济签证应写明工程名称、编号、日期、内容和签证原因,必须写清准确的工程量计算式,计算出直接费总金额(如表内填写不下,可另做附页)。
第五条 凡定额、合同及有关文件中已有规定或约定的项目,不再另行签证。
 
                              后勤基建处
                         2015年9月22日


后勤基建字〔2015〕18号 后勤基建处基建工程经济签证管理办法附表.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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