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勤基建处建设工程监理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7-04-07  浏览次数:1153

 

                    后勤基建字〔2015〕19
后勤基建处建设工程监理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建设工程监理的管理工作,确保我校建设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部《建设工程监理规范》以及黑龙江省建设厅《黑龙江省工程建设监理规程》等有关工程建设监理的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监理单位承担的学校建设工程(含新建、扩建、改建以及维修项目)建设施工阶段(含保修阶段)进行的工程建设监理活动的监督和管理。凡后勤基建处管理的监理单位必须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 各项目组负责本组承担的建设工程的监理管理工作。
第二章 监理单位的确定
第四条 建设工程投资计划文件下达后,由相关项目组配合前期管理办公室按有关规定组织采购,确定监理单位。
第五条 项目组负责组织完成“工程建设监理合同”的签订工作。
第六条 本办法中有关对监理单位要求的条款,项目组须在签订建设工程监理合同时逐项列入(或签订补充合同及协议),保证监理单位对条款得到识别。一旦签订监理合同,监理单位必须按本办法执行。
第七条 项目组负责将委托的监理单位、监理内容、总监理工程师姓名及所赋予的权限,书面通知施工单位。
第八条 项目组负责初审监理单位提交的“工程建设监理规划”和“工程建设监理实施细则”,经项目主管处领导批准后实施。
第三章 施工过程的监理管理
第九条 由项目组组织召开第一次工地会议,根据“工程建设监理合同”向总监理工程师授权。
第十条 工程施工过程中,后勤基建处对项目监理工作的管理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项目主管处领导、项目主管科室领导对项目组关于监理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2.项目组每周须对监理单位执行“工程建设监理实施细则”情况进行一次检查,以保障各项管理制度的贯彻落实。
3.项目组负责监督监理单位按时召开工程监理例会,并按时参加。
4.项目组应根据现场实际情况,组织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及使用单位,召开工程专题会议或其他相关会议,协调解决有关问题。
5.项目组根据需要,须及时向监理单位提出有关工程质量、进度和投资等方面的控制要求。
6.项目组须按时审查监理单位上报的《监理月报》并上报主管处领导。
7.项目组负责审查监理单位编制的阶段性工期分析报告,重点检查监理单位在督促施工单位严格按照施工组织计划组织施工方面的监理工作。
8.项目组负责检查监理单位关于建筑材料及设备的质量确认的监理记录。监理单位对此项工作的监督记录可在监理日记中体现,发现问题需责令整改时,应在当日内下发《整改通知单》。
9.项目组负责检查监理单位在阶段验收(包括验收整改和验证)过程中的监理记录,重点检查监理单位的阶段性验收记录、相应的《整改通知单》以及整改验证工作记录。
10.项目组负责检查监理单位关于设计变更、现场经济签证等监理工作,重点检查监理单位关于设计变更、现场经济签证的原因和造价分析及其预测。
11.项目组督促监理单位组织协调好总包单位与各分包单位之间的配合关系,重点检查两个层次管理的协调情况:总包单位对分包单位的质量和进度负责;分包单位必须服从总包单位的管理,各分包项目的质量和进度必须满足总包单位对工程质量和进度的要求。
12.项目组负责初审工程款支付申请,并审查监理单位的审核意见。
13.项目组应督促监理单位及时提醒施工单位重视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严格现场安全及文明施工管理,避免发生安全事故,协调解决施工中发生的各种问题及各类突发事件,保证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
第四章 工程竣工验收阶段的监理管理
第十一条 项目组须至少于2日前通知监理单位按时参加工程竣工验收,并责成监理单位对工程的进度、质量和投资控制做全面总结,形成书面总结报告,于验收结束后10日内报后勤基建处。监理单位同时须上报工程建设质量评估报告、监理档案及其它资料。项目组负责接收和审查以上资料,并及时归档。
第五章 工程质量保修阶段的监理管理
第十二条 若建设工程涉及保修监理,则项目组按本章条款进行管理。
第十三条 工程进入保修期,项目组责成监理单位及时督促施工单位在保修期内定期回访。
第十四条 项目组应及时将使用单位反映的问题通报监理单位。监理单位须在接到通报后5日内对项目组通报的工程问题的产生原因进行分析,并于15日内完成对责任的调查及确认。监理单位须下发《整改通知单》,明确整改内容、整改要求以及整改时间。监理单位须按期完成整改验收工作,并于验收结束2日内将整改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后勤基建处。后勤基建处须及时将问题处理情况反馈使用单位。
第十五条 项目组监督检查监理单位在保修期间的监理工作记录和总结。
第六章   监理工作质量考核
第十六条 监理单位须按照本办法及其它有关规定开展工程监理。项目组须对监理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考核的主要依据为监理的各类记录和项目组认定的工作不合格记录等。
第十七条 监理单位未按有关规定开展工作,监理记录不及时,或者即使开展了监理工作,但未留痕迹,发生三项不合格记录给予警告。若监理单位的监理记录与工程实际情况不符或者存在编造虚假记录,均认定为严重不合格,给予严重警告。发生4次警告或2次严重警告时勒令停止其监理工作,因此造成的损失由监理单位负责。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的最终解释权在后勤基建处。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后勤基建处
                         2015年10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