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工程大学基本建设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7-05-02  浏览次数:2138

  

哈尔滨工程大学基本建设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学校基本建设管理,统一操作流程,各相关部门各司其职,分工负责,紧密配合,确保学校基本建设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部属高校中央财政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国防科技工业政府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哈尔滨工程大学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规定》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各类基建工程项目(含中央财政投资基本建设项目、中央基本办学条件专项、自筹建设项目等)的管理。

第二条 学校基建工程项目包括新建、改建、扩建、维修、绿化及其附属配套设施等工程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基本建设管理,是指对基建工程项目的规划、可行性研究、方案与初步设计、前期准备、施工图设计、采购、合同、资金、施工组织实施(质量、造价、进度、安全等)、档案、竣工验收、保修等环节的管理。

第四条 基建工程项目管理实行法人责任制,学校各相关部门按其职能划分,为各相关责任单位,结合学校及各部门实际情况,制定或完善相互衔接、实用性强的具体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各项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学校相关规定。

第二章 职责划分

第五条 发展计划处是学校基建工程项目的宏观管理部门,按《工业和信息化部部属高校中央财政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相关要求,负责申请三年支出规划和下一年度部门预算,负责组织编制及调整学校年度投资计划并上报,组织项目实施方案的论证,组织项目论证各阶段的不同范围和内容的评估评审工作,跟踪监督、检查建设项目的执行情况,组织竣工项目的总体验收,协调组织对建设项目进行后评价。
   
第六条 后勤基建处负责建设工程项目的土地、规划、消防、人防、环保等各项前期报建,申领规划和施工许可证,并代为交纳政府部门的各项规定费用;负责办理建设工程项目竣工后规划、消防、人防、环保等各单项验收工作;负责工程项目施工组织管理工作;负责各类基建工程项目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及施工图设计;负责收集工程项目档案资料、工程结算初步审核;负责基建工程项目款项支付的审批;负责向学校有关部门提供工程项目的相关技术支持。

第七条 财务处(采购工作管理办公室)负责基建工程项目采购监督与管理、预算与资金管理、资金筹措、工程款支付及编制年度基本建设财务决算报表,报告项目执行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

第八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招标与采购管理中心)负责职责范围内与工程项目有关的采购、固定资产的移交接收等管理工作。

第九条 审计处负责基建工程项目工程量清单与招标控制价、招标文件与合同、竣工结算的审核;负责重大基建工程项目全过程跟踪审计监督;根据工作要求负责基建工程项目的概预算审核等工作。

第十条 档案馆负责基建工程项目档案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监察处负责基建工程项目管理过程中的监督检查(包括实体监督和程序监督等)工作。

第三章  总体规划与详细规划

第十二条 学校所有基建工程项目均应服从学校统一规划。学校校园建设总体规划、中长期投资计划及年度投资立项计划由发展计划处组织编制,报校长办公会或党委常委会确定。

第十三条 校园建设总体规划是五年投资计划编制的基本依据;五年投资计划是年度投资立项计划编制的基本依据;年度投资立项计划是工程项目立项建设的基本依据。基建工程项目原则上应按校园建设的规划和计划进行,确需变更的须报校长办公会或党委常委会批准。

第四章  可行性研究与前期准备

第十四条 基建工程项目前期准备包括项目选址、环境预评价、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的编制、上报、评审等工作,基建工程项目应遵循基本建设前期准备工作程序,依次履行各工作环节。

第十五条 发展计划处负责组织学校中央财政投资基本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上报、评审,确定项目建设规模及标准。项目配套的自筹资金应在可行性研究报告上报前确定资金来源。后勤基建处提供该阶段项目专业技术方面的支持,参与审定投资估算。

第十六条 后勤基建处负责自筹、中央基本办学条件专项等项目的计划申报、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的编制、上报和评审。

第五章 项目采购

第十七条 中央财政投资基建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发展计划处按照国家及学校有关规定选定编制单位,若需要招标,由发展计划处负责具体实施或委托其他部门实施。

第十八条 自筹资金、中央基本办学条件专项等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后勤基建处按照国家及学校有关规定选定编制单位。

第十九条 基建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含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施工、监理、建安设备及材料等各项采购工作,在符合上级主管部门批复的采购组织形式和采购方式的前提下,由国有资产管理处(招标与采购管理中心)、后勤基建处依据职责划分分别负责组织实施具体采购工作。

第二十条 基建工程项目选址的航测、控详、修详规划以及环境评价(包括环境预评价和环境验收评价)等由后勤基建处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 依法必须招标的建安工程采用工程量清单制,由后勤基建处组织编制工程量清单及招标控制价,招标文件中有关工程量清单及招标控制价、评标办法、技术条款、合同条款的主要内容需由学校采购管理办公室、审计处、监察处等相关部门依据职责审核后发布。

第六章  组织项目实施

第二十二条 项目实施是指基建工程项目的施工图设计、采购、施工组织及合同管理等以建筑安装工程具体施工为主的管理工作。

第二十三条 项目施工图设计及预算由后勤基建处负责。施工图应严格按照初步设计批复进行设计,若施工图预算超过项目初步设计批复投资,应修改施工图设计。

第二十四条 基建工程项目单项采购及各分部分项工程投资原则上按照初步设计批复进行管理,各汇总的投资额原则上不得超过初步设计批复总投资。若需变动,按以下原则进行:

1. 总额不超,单项采购金额超过其计划10%以内且10万元人民币以内的,由后勤基建处审批实施;

2. 单项采购金额低于其计划10%以内或低于10%以上(含10%)但金额在10万元人民币以内的,由后勤基建处审批实施;

3. 单项采购金额低于其计划10%(含10%)以上且10万元人民币(含10万元)以上的,由后勤基建处审批实施,并报发展计划处备案;

4. 总额不超且单项采购金额超出其计划10%(含10%)以上或10万元人民币(含10万元)以上的,或者采购总额超出整体计划金额的,由后勤基建处提出初步意见(之前一般需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联署意见)报发展计划处,转审计处初审,发展计划处按规定程序审批后按调整计划实施,其中超出计划10万元以上的事项经发展计划处初审并提交固定资产联席会讨论通过,报主管校领导审批后实施。

第二十五条 根据基建工程项目初步设计批复的建设周期,后勤基建处会同相关部门编制项目建设进度计划并严格按进度计划执行。

第二十六条 后勤基建处负责基建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的质量、进度、造价、安全文明生产、环境保护等动态控制,并制定实施细则,严格管理,确保各方面符合国家的各项强制性规定与合同约定。

第七章 预算与资金管理

第二十七条 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建设资金管理,基建工程项目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财务处按上级项目批复情况及校内审批计划及时筹措资金,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财政资金支付管理规定与采购合同约定,及时向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支付采购资金(含预付款、进度款和结算款等)。

第八章  档案管理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档案是指新建、改建、扩建和维修等项目在可行性研究、设计、管理、采购、施工、监理和竣工验收等全过程中形成的、应归档保存的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和不同载体的文件材料。

第二十九条 基建工程项目档案管理工作应贯穿于项目建设的全过程,与项目建设同步进行。项目管理、采购、施工、监理等部门应指定专人负责项目在可行性研究、设计、管理、施工、监理和竣工验收等项目建设全过程中文件材料的形成、收集、积累、整理、组卷和归档工作,档案馆负责指导、监督,并完成档案专项验收。

第三十条 学校各相关单位负责档案材料的收集工作,并按照学校基建工程项目档案管理规定及时归档,确保项目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安全。档案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通过竣工验收。

第九章  竣工验收

第三十一条 基建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包括各分项验收、阶段验收、竣工备案、工程结算审计、竣工财务决算审计、档案验收、初步验收和竣工验收等环节。

第三十二条 发展计划处负责组织中央财政投资基建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勤基建处负责组织自筹资金、中央基本办学条件专项等项目竣工验收。

第三十三条 审计处负责基建工程项目竣工结算审核。

第三十四条 财务处负责编制基建工程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并会同发展计划处、后勤基建处、审计处对竣工财务决算进行校内审核,审核后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由财务处根据上级部门要求,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工业和信息化部。

第三十五条 基建工程项目专项验收、竣工备案及财务决算审计工作完成后,档案馆负责组织项目档案验收。

第三十六条 中央财政投资基建工程项目在上级主管部门组织竣工验收前,发展计划处、后勤基建处、国有资产管理处、财务处、审计处、档案馆等单位分别组成专家组对建安、仪器设备、财务、结算、档案等验收内容进行自查;后勤基建处负责组织初步验收,发展计划处负责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并组织竣工验收,各相关部门配合。

第三十七条 基建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后勤基建处在国有资产管理处监督下负责将建筑物及附属建安设备设施移交学校相关部门,由财务处负责向国有资产管理处办理资产移交手续,由国有资产管理处按照学校相关规定进行资产管理。

第三十八条 基建工程项目交付使用后,在质保期内,使用单位和有关管理单位应加强检查、及时反馈发现的问题,后勤基建处负责通知施工方及时维修,避免超出质保期后额外支出费用。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国防军工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按照《国防科技工业政府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及《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竣工验收实施细则》执行。

第四十条 基建工程项目中涉及特种设备的,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和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十一条 基建工程项目管理接受学校及上级相关部门组织开展的各项检查。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视情节轻重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或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后勤基建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哈尔滨工程大学建设工程预(决)算工作管理办法》(校规建字〔199727号)、《哈尔滨工程大学建筑工程施工管理办法》(校规建字〔19988号)、《哈尔滨工程大学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校基建字〔20053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