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勤基建处教职工房屋所有权证发放管理办法(暂行)

发布时间:2017-04-12  浏览次数:1244

 

                     后勤基建字〔2016〕8
后勤基建处教职工房屋
所有权证发放管理办法(暂行)
按照哈尔滨市政府房改规定,已办理已购住房的教职工房屋所有权证(含土地使用证),学校房产部门原则上不再代为保管。为方便教职工领取,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凡居住在学校教工第二、三、四生活小区、新1-4栋生活小区的教职工均可以申请领取本人已购住房房屋所有权证。
    第二条 领取房屋所有权证应缴纳的费用:
   (一)根据哈尔滨市有关规定,2002年3月1日以前公有住房出售给个人,除产权单位承担的费用以外,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证个人需缴纳的费用有契税(收费标准为房改售房价的0.5%)、工本费35元/套和房屋勘测费80元/套。
   (二)2002年3月1日以后,公有住房出售给个人,除产权单位承担的费用以外,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证个人需缴纳的费用有契税(收费标准为建筑面积3元/m2)、工本费35元/套和房屋勘测费80元/套。
第三条 领取房屋所有权证所需材料和流程:
(一) 领取房屋所有权证携带材料:
1. 房屋所有权证的产权人,携带本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2. 如房屋产权人已故,由产权人配偶携带本人身份证、户口薄及复印件办理缴费和领证手续。
3. 如房屋产权人及其配偶均已故,由申领产权证的子女携带本人身份证及复印件,经房屋产权人所有子女同意的相关手续办理相关缴费和领证手续。
(二) 领取房屋所有权证流程:
房屋所有权证领取人到学校财务服务大厅缴纳由学校垫付的需个人承担的契税、工本费和勘测费,并将缴费收据返还到后勤基建处房产管理办公室,办理领证登记手续,领取房屋所有权证。
    第四条 教职工校内已购住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不发放房屋所有权证:
(一)出国超期未归或已在国外定居应交回住房的;
(二)被除名或离职应交回住房的;
(三)擅自改变现住房使用性质的;
(四)住房产权有纠纷的;
        (五)其他住房应交回学校还未交回的。
第五条 本办法由后勤基建处负责解释。
第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后勤基建处
2016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