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勤基建字〔2015〕16号
后勤基建处职工请假及考勤暂行规定
第一条我为进一步规范工作秩序,严明劳动纪律,健全考勤制度,维护后勤基建处正常工作秩序,根据《哈尔滨工程大学教职工请假及考勤管理规定》,结合我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后勤基建处全体职工。
第三条 全处职工应爱岗敬业,自觉遵守考勤制度,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不得在工作时间内擅离岗位或从事与工作无关的私事,未经请假不得迟到、早退、缺勤。因特殊情况不能到岗者,应严格履行请假制度。
工作时间为每周一至周五(包括寒暑假值班日)上午8:00—11:30,下午14:00—17:30,如有变化以学校通知为准。
第四条 请假种类
病假、事假(15天以上),探亲假,婚丧假,产假,节育假,年休假均严格按照《哈尔滨工程大学教职工请假及考勤管理规定》执行,由综合管理办公室统一报人力资源处批准;病假、事假(15天及以下)按本规定执行。
第五条 请假手续与批准权限
请假人员应按照批准权限,严格履行逐级审批请假制度。职工不能按时出勤的,必须事先请假,说明请假原因和到岗时间,按批准权限批准并安排好本职工作后方能离开岗位,事后请假无效。确因突发情况不能事先请假的,应由职工本人委托他人办理请假手续。职工履行请假审批后到综合管理办公室备案,不备案者请假无效。
请假0.5天以内的,由所在办公室高级主管审批;请假0.5—2天(含2天)的,由分管处领导审批;请假2天以上的,由处长审批。
第六条 考勤制度
全体职工均实行坐班制,按照规定的上下班时间进行考勤。考勤内容主要包括到岗、离岗、迟到、早退、请销假情况等。
各办公室自行组织考勤,记录职工考勤情况,并保存好考勤记录,分管处领导负责监督执行。
第七条 旷工的认定及处理
职工未请假离岗、请假未获有效批准离岗、请假期满不归、续假申请未获有效批准离岗、编造虚假理由请假获批等行为,均视为旷工。
旷工情况处理严格按照《哈尔滨工程大学教职工请假及考勤管理规定》执行。当月累计旷工0.5-3个工作日的,扣发当月50%校内岗位津贴;当月累计旷工3个工作日及以上的,扣发当月校内岗位津贴;当月累计旷工7个工作日及以上的,扣发当月全部工资及校内岗位津贴,当年年度考核结果定为不称职。
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综合管理办公室应于当月及时将情况书面报告人力资源处,学校解除人事关系与聘用合同(劳动合同)。
第八条 由综合管理办公室负责对全处职工请假情况做好记录,各办公室对职工考勤情况做好记录。职工请假及考勤情况与年度考核、业绩津贴挂钩。
第九条 对因请假、旷工应变动工资的教职工,由综合管理办公室于每学期末放假前2周报送到人力资源处统一处理。
第十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后勤基建处负责解释。
后勤基建处
2015年9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