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根据学校2014年第2次校长办公会议和《哈尔滨工程大学关于教职工在职获得博士学位后相关待遇进行调整的通知》(校字[2014]10号)文件精神,现对于2014年3月31日之后获得博士学位证书的在职教职工(以博士学位证书日期为准),租房补贴部分政策调整如下:
一、租房补贴标准和发放申请仍按《哈尔滨工程大学教职工公寓管理办法》(校后勤字[2013]5号)文件有关条款执行。
二、取消原在购房时可将未满6年的租房补贴余额一次性领取的政策。
三、与本科学历、硕士学位的教职工一样,若在租房补贴发放期间,申请领取学校住房补贴或购房借款的,学校将从领取住房补贴或购房借款的下一个月停止发放租房补贴。
四、领取租房补贴时,若学位标准发生变化时,租房补贴按变化的学位标准分段核定。以人事部门认定的学位变化时间的下一个月起,按新学位标准核定租房补贴。发放年限合并计算,总年限不超过6年。
后勤管理处
2014年3月20日